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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出。
各选举单位根据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,按照有关要求,组织本选举单位所辖的党组织和党员采取自下而上、自上而下,“二下二上”的方式进行代表提名,经过充分酝酿协商,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;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,并征求其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后,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委(党总支)全体委员会或扩大会议,按照多于应选代表20%的差额比例,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,并报送校党委审查。
2、正式代表的选举和确定。
经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,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,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通过,确定为代表候选人,再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,并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,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方能获得正式代表资格。 |